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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张泽军: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时间:2016年09月12日 16:52  点击:[]

一、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就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如何准确理解?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把握:

第一,“四种形态”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规律的准确把握。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变化是由内因和外目决定的。事物的发展变化规律体现在正风反腐中主要是量变质变规律,当量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发生质变。

历史的经验教训提醒我们,“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只有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才能防患于未然。

大量惨痛的事实告诫我们,l、一个党员干部的腐化堕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逐步退化变质;2、党员的党性修养,不会随着党龄的增加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反而有可能会随着时代的变迁、环境的变化而有所削弱。 I

“四种形态”,是对当前反腐倡廉规律性的正确把握,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态。

第二,“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和方法。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 “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是中央和中央纪委选择的全面从严

治党的路径和方法。

第三,“四种形态”深刻诠释了“纪在法前”的执纪原则。“四种形态”,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设立了3道纪律防线,既要“咎有应得”,更要“防患未然”。不仅是对“抓早抓小、有病就治”的管党新要求的强调,更是对“纪在法前”执纪原则的再次深刻诠释。

第四、“四种形态”明确了“严管就是厚爱”的执纪要求。“四种形态”通过常态化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方式提醒哪些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通过党纪轻处分、重处分和组织处理、重大职务调整的方式警告和处罚那些触碰纪律红线的党员干部,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劝诫。

第五、“四种形态”彰显了“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 “四种形态”的提出,表面上衡量和监督的是违纪行为,深层指向的是党的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是想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调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行为的表象和思想椒源一并解决。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策。

第六、“四种形态”体现了“深化三转”的前进方向。 它的提出为深化“三转”指明了方向,找到了目标。深化“三转”的方向是监督执纪工作必须冲着纪律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目标是减少乃至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准确理解“四种形态”,要防止认识上出现误区:如有的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有的把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简化为打老虎、拍苍蝇。还有几种错误观点,如拐点论、转向论、抓大放小论。必须把握:l、“四种形态”决不意味着对腐败分子高举轻放,而是要防止好同志沦为阶下囚。2、“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之义,既要求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又要求用纪律盯紧“关键少数”。3、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慢反腐节奏,而是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准确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如何运用?

第一、强化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党委负主体责任。中央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显然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这在修订后的《条例》第4条、第114条中都有规定。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调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

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了监督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实际是党委责任的具体分工,纪委是具体的执纪监督问责实施机构。主体责任当然包括监督责任,因此,《条例》第114条之中就没有单独规定违反监督责任给予处分。

第二、强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

如果把党的干部队伍比作一片茂盛的森林,那么纪委就是保护森林的“护林员”(修枝、剪叶、扎篱笆、防诱惑),给树治病的“啄木鸟”(发现问题、及时治病),拔去烂树的“伐木工”(烂的拖走、好的保留,周围清理)

准确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求纪委要积极转变观念,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

一要转变“三种观念”。

转变执纪观念,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一些纪检干部片面地认为,纪委围绕中心、聚焦主业就是办大案,打老虎,形成震慑;有的在纪律审查时注重经济问题,忽视违反纪律等问题。这就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观点,应当改变,要由严惩极少数向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转变。

转变政绩观念,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政绩,抓早抓小更是大政绩的观念。真正的抓早抓小,不需要用纪律来处分我们的党员干部。

转变底线观念,把工作由法律底线向纪律底线推进。要由“盯违法”转向“盯违纪”,紧紧扭住纪律不放,牢守纪律防线。

二要把握“三个环节”。

线索处置环节,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必须高度重视。对问题线索要集中统一管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做到全覆盖。优先处置涉及“三,类人”的问题线索,强化对问题线索处置的监督。

纪律审查环节,是执纪监督的重点。在这个环节,要守住依纪这个定位,围绕四种形态开展工作。抓住审查的重点事项、重点人员。把握好审查方式,整个审查工作要冲着纪律去。坚持快查快结,提高工作效率。调查取证工作不贪大求全,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对违纪尚未违法的,及时处分;违纪又违法的,凡是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按四种形态要求恰当运用好处理方式。

执纪审理环节,是纪律审查的关键。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重点审理违纪的问题;改进审理方式,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形势;改进审理文书,按照六大纪律进行分类表述,将违纪问题和涉嫌违法问题分开表述;加强案例指导,结合《条例》的实施,以案例的形式,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问题进行规范。

三是做到“三个防止”。

防止先入为主、先定调后求证的主观主义执纪。

防止惯性思维和习惯性做法的经验主义执纪。

防止不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的教条主义执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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