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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人】函询时以什么名义发函头有讲究

   时间:2017年04月09日 17:26  点击:[]

“办公室有没有带办公室函头的公文用纸?函询需要。”今年2月的一天,我在办公室整理材料时,信访室的同事小符急匆匆跑来。

  “有啊。”我将几张标有“中共五指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函头的公文用纸递给了小符。

  小符一看,忙说:“错了。我要的是市纪委办公室函头的公文用纸,而不是市纪委函头的。”

  “函询,我们一般都是用市纪委名义发的,盖的也是市纪委的印章,没有市纪委办公室函头的公文用纸。”我说。

  “那不行,我们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章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我们现在收到群众举报,有问题需要向被反映人进行函询,不能马虎。”小符一脸焦急。

  “这点我还没有注意到,我们会尽快按要求办理的。”我和办公室同事恍然大悟。

  最终,一份以市纪委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函件送达了当事人手中。随后,办公室内部就此事进行了一番探讨。

  一名同事说:“信访室的同志也太较真了,我们可以用市纪委函头的公文用纸,再盖市纪委办公室的公章,不也是以办公室名义发函吗?另外,以往我们要协商一些事情,如要一些单位报送报表、材料、统计数据等,只盖办公室公章就可以发函。”

  另一名同事则说:“过去,我们进行函询一般都以市纪委名义,我觉得函询是以市纪委名义还是以市纪委办公室名义发,这只是公文形式问题,影响不大,我们是不是在细节方面太过于纠结了?”

  表面上看,以什么名义进行函询,这似乎只是一个公文形式上的不同,顶多是反映了行文时规不规范的问题,但认真想一想,这里面还是大有讲究的。

  纪检机关向被反映人函询比一般的函更严肃,需要被函询对象如实回复并作出情况说明,我们不能随意看待函询,将其等同于一般的函件,更不能认为“函询形式”问题太小而不重视。试想被函询人接到一份没有函头或是没有函号的函询通知,较之一份正式规范的函询通知,会用怎样不同的心理来对待呢?监督执纪必须遵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机关公文也应该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相符,不能以一贯来看待,更不能认为差不多就可以。

  “身为办公室人员,我在学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过程中,没有学深学透,仅把目光集中在纪律审查流程了,没有注意到这些要求,看来还得不断强化学习。”办公室的同志深有感触地说。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对监督执纪全流程进行的规范和明确,需要我们每个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更新观念,在每个细节每道程序上从严要求、仔细把握。在学习贯彻执行中,如存在不符合规则要求的地方就要改正,有疑惑不解的地方就要寻求解答,有不完善的地方就要努力补齐短板。总之,决不能搞一般、差不多,更不能搞变通、搞打折,不仅如此,还要在细节处下功夫,必须以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态度按规则来、按规则做、按规则办(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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