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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三)

   时间:2014年06月04日 16:31  点击:[]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目录(三)

2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3、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

2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5、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

26、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

27、高等学校实施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工作方案

28、关于省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

29、厅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30、衡阳师范学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

31、衡阳师范学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

201312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新任务。新形势下,党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和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当前,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全党必须从思想上警醒起来,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硬,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章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改革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完成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经过今后5年不懈努力,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四风”问题得到认真治理,党风政风和民风社风有新的好转;惩治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的警戒作用有效发挥;预防腐败工作扎实开展,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显著增强。

  二、坚持不懈抓好党的作风建设

  不正之风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要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形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一)坚持党组织从严抓党风,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各级党组织要把管党治党作为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扎实推进党的作风建设,牢记“两个务必”,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坚持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实抓党风建设的工作责任,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各级领导干部要讲党性、讲原则,清正廉洁,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二)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改进学风文风会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巩固发展成果。要从具体问题抓起,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循序渐进,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强化制度硬约束,提高制度执行力,加强日常管理,纠正打折扣、搞变通行为,坚决防止反弹。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紧密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实际,认真对照检查,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铁面执纪,严肃查处和通报、曝光违纪违规行为。

  (三)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学习领会中央关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和宗旨意识,增强贯彻群众路线的自觉性。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查摆“四风”问题,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整改脱离群众、作风漂浮等问题。总结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及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改革政绩考核机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四)严明党的纪律,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保证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加强执纪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确保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坚决有力惩治腐败

  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一)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充分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严格查办案件程序,严明办案纪律,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向本人和组织核实,加强诫勉谈话工作。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肃查处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选好用好干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决不放过,坚决纠正跑官要官不正之风;对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决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处理、严格问责,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对干部群众举报的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查核,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让弄虚作假、不干实事、会跑会要的干部没市场、受惩戒,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三)坚决查纠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整治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纠正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问题。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

  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

  (一)深化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将其纳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安排廉洁从政专题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廉洁从政教育作为必修内容。学习廉洁榜样,强化示范教育。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之中。发挥文化馆、纪念馆和廉政教育基地等的作用,加强廉政文化精品工程建设,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扬真抑假、扬善抑恶、扬美抑丑,培育良好的民风社风。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积极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重点新闻网站要办好反腐倡廉专栏和专题。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完善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工作机制。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严肃宣传纪律,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清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完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完善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制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健全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立法,研究完善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中央提交述廉报告。加强法律监督,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行政审判活动,强化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活动、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强化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强民主监督,听取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重视和加强舆论监督,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继续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深化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公开,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控廉政风险,增强工作实效。加强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的监督,健全执行、问责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四)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弊端

  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错位或不到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防范腐败问题发生。探索和总结预防腐败工作的途径和经验。

  五、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社会一起抓。

  (一)各级党委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

  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充分发挥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本工作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支持和保证纪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发挥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驻在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提供工作保障。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定位,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坚守责任担当,做到正人先正己,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强化基础工作,坚持和完善约谈制度,树立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三)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合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组织实施,整体推进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落实责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宣传部门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强化舆论引导;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和部门要充分发挥纪律约束、法律制裁、经济处罚、市场监管、科技支撑作用,多措并举,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综合效果。

  (四)狠抓任务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有重点、分步骤地落实本工作规划部署的任务。对阶段性任务,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对持续性工作,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提高;对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充实的工作,及时研究安排。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督查考核机制,每年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评估,查找不足,督促任务落实。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由中央军委参照本工作规划制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12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10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改进机关作风,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 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工作日中餐饮酒;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酒后驾车;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项和第()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职,再视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本规定第三条第()项所列情形,不包括涉省外或重要招商引资项目洽谈活动的公务接待。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引咎辞职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各机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各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地进行巡查。巡查时可视情邀请新闻媒体、“两代表一委员”或其他监督人员一同参加。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纪律。

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事项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项目的腐败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05〕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湘发(200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社会民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性投资项目),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财政性投资项目中财政性投资额省级1亿元以上(含1亿元)、市级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县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评估价省级1亿元以上(含1亿元)、市级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县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金额省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市级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县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均须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三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实施该项目的法人填写《湖南省重大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由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填写《湖南省重大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 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名称、实施项目的法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地址及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建设期限等,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的地址、产权关系、项目评估情况、招拍挂情况等,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采购物品名称、数量、金额、招投标情况等;   

(二)项目决策情况,包括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   

(三)项目审批情况,包括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依据、批准文号等;   

(四)税费优惠情况,包括决定优惠的单位和个人、优惠方式及金额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时间为:财政性投资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在正式实施15个工作日前;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和矿业权出让项目在出让计划下达之后,正式实施出让15个工作日前。重大项目发生变动的,应随时报告变动情况。   第六条 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机构为重大项目报告的受理部门。   

重大项目由省直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实施该项目的法人的,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其中,高等院校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实施该项目的法人的,分别报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项目涉及财政性投资额(评估价、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   

重大项目由市州、县市区及其所属单位作为实施该项目的法人的,分别报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项目涉及财政性投资额(评估价、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   

第七条 重大项目的主管部门应督促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重大项目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的,视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建立重大项目报告档案,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跟踪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和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施党政正职

“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教工委发〔20114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学校实施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O一一年四月八日

高等学校实施党政正职

“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党政正职的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印发〈加强对市州和省直厅局级单位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20108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部署,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实施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范围为全省所有高等学校(包括教育部直属高校)。

二、政策要求

(一)高等学校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政(务)、工程项目,具体是指高等学校的书记和校长不得直接分管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基建处、后勤处、校产处等处室,不得担任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二)实施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后,高等学校的书记和校长要切实加强对分管副职的监管,强化他们的责任,做到既分权、放权,又防止监督失控。

(三)高等学校党政正职要将更多的精力、更多的时间用在谋划事关学校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和重大事情上,进一步提升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分管干部人事、财政(务)、工程项目的领导,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慎重用权,主动接受监督。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3月—4月)

1、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3月底前成立高等学校实施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领导小组,由张放平同志任组长,李红、杨定忠、周德义任副组长,省教育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财建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教育纪工委,由符润中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4月中旬印发《高等学校实施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工作方案》。

3、各高等学校4月底前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教育纪工委。联系人:彭灿辉,联系电话:07318220786184714899(传),Emailyypch@163.com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5—9月)

1、调整领导班子分工。各高等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调整领导班子内部分工,并于71前将调整后的分工情况报省教育纪工委。

2、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各高等学校要以实施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财政(务)、工程项目和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10月份)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组织检查组,对全省所有高等学校实施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民主集中制,加强对高等学校党政正职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高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高等学校特别是党政正职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实施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底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检查范畴。各高等学校、厅委机关相关处室要把高等学校实施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并迅速组织实施。

(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高等学校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确保今年9月底前全面落实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的各项政策要求,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没有按要求完成的,我们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时实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

关于省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

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高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高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教育部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省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规定和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高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5、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8、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9、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工作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员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3、推荐校领导、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省、市州及行业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跨市州、跨行业及以上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新校区建设及相关重大项目、老校区置换;

6、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单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重要干部任免前的酝酿学校纪委书记应参加。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和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必须就决策事项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末位表态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高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湖南省教育纪工委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高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以及高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高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高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各高校应依据本意见制订本校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委教育工委。

五、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公办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高校应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将本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本意见由湖南省教育纪工委、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省监察厅驻教育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O一一年九月八日

湘教通〔2013513

关于印发《厅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普通高等学校,厅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厅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31113

厅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为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深化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厅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行为,现提出如下规定:

1.严禁未经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严禁重大事项不提交党组研究、不按规定向党组报告;

2.严禁厅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政正职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和工程项目;

3.严禁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严禁泄露职称评审、项目评审的评委名单和未经公示的评审结果;严禁泄露其他秘密事项;

4.严禁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财物;

5.严禁违规向学校、教职工和其他服务对象摊派和收费;

6.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下级单位人事任免、招聘录用、招生录取、职称评聘、项目评审等工作;

7.严禁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严禁在下属单位及协会、学会等领取报酬或劳务费;

8.严禁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娱乐场所;

9.严禁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

10.严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中共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院党字[2013]7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进干部工作作风,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衡阳师范学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师范学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中共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О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衡阳师范学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深入调查研究。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要紧紧围绕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做到解剖典型、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每学年院领导深入系(院)调研指导不少于6次;学院领导每学年深入班级听课不少于8学时,系(院)领导不少于18学时,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不少于16学时;每个正处级以上干部联系一个班级和一个宿舍,每学期走访不少于2次。院领导调研情况每月一次集体汇总通报,全局性问题或重大事项按照学院议事规则提请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系(院)和职能部门要通过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和部门工作会议定期汇总调研情况,按照职责和职权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提高工作执行力。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和学院党委、行政各项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制度,院领导批示事项,有时限要求的,主办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报告,未明确时限要求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并报告。严肃整治工作中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参与炒股、打牌、娱乐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主动服务基层和师生。坚持院领导值周和“院领导接待日”制度,完善“书记院长信箱”办理制度,建立后勤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处理和回复师生意见,对重大信访案件实行院领导联系和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工作机制。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完善多部门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完善两校区管理运行机制,解决师生跨校区办事难的问题。严格执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

四、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精简各类会议活动,力戒形式主义。职能部门召开本系统全院性会议,每学期原则上不超过2次。要提高会议实效,科学安排议程,精心准备会议事项,力求开短会,全院性重要会议一般不超过一天半,全院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减少会议拍照,一般不安排集体合影。学院工作会议一般不得到院外召开,不发纪念品、记录本、笔,不摆放水果,不安排就餐。减少对基层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迎接上级检查及学院党委和行政统一安排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组织开展检查评比和考核验收,以党委和行政名义组织开展的必须经党委和行政批准。严格控制文件和简报,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凡是可通过内部行政办公系统传递的,一律不印发纸质文件。

五、加强公务出差和出访管理。学院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和出访报告审批制度,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出差和出访主要为执行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派出任务。院领导党政副职出差分别报党委书记和院长审批,正处级党务干部出差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向党委书记报告,正处级行政干部出差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向院长报告,副处级干部出差报分管领导审批,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因公出国出境学习、考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出差出访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和报销住宿费,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先经院长批准。严禁以开会、考察名义组织或参加各类旅游活动。

六、改进新闻报道。校园网、院报、学院电台等院内新闻媒体要重点宣传学院的发展战略和思路,重点报道基层单位的工作经验和广大教师、学生的典型事迹,重点关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内容,着力推进学院文化建设。院领导参加一般性工作调研和工作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

七、严格控制办公经费。严格执行公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在部门公用经费中报销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严禁随意或超标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大力倡导绿色办公,建设节约型校园。

八、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执行学院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严格公务接待范围,严格用餐、住宿标准,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员,坚持厉行节约,中餐一律不准饮酒。严禁以任何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礼品。

九、严格控制预算经费。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年初下达的预算经费支出控制额度,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经费支出。若部门超预算申请增加经费,必须先接受审计。严禁工作会议发放加班劳务费或补助,严禁期末或年终突击花钱,严禁部门用公款搞各种形式的院内宴请和聚餐,严禁违规发放纪念品,严禁用公款购买、发放购物券(卡)等。

十、加强检查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带头执行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党委组织部把执行规定情况纳入干部管理和考核内容。财务处严把报帐审批关,对于违反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审计处每年对各单位会议活动和公务接待等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党政办公室和纪委定期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和通报,年底向院党委汇报。纪委把执行本规定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项经常性工作监督落实,并把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中共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院党字[2014]9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

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部门:

现将《衡阳师范学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衡阳师范学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中共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衡 阳 师 范 学 院

201454

衡阳师范学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院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学院干部作风进一步好转,根据省纪委和省委教育工委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包括中央、省委、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院党员干部,重点是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对群众反映作风建设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在对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加强全面检查的同时,重点抓好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执行工作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 自查自纠。各部门、各系(院)分别于每年620日前、1125前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逐一对照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要把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 明查暗访。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务账册等方式进行明查暗访。明查暗访的部门和检查内容由监督检查工作小组随机确定。

() 集中检查。把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满意度测评、个别座谈等方式,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受理举报。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受理和办理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认真调查、及时回应。举报邮箱为:hysyjwjb@163.com。举报电话为:07318484907

第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

() 对一般性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采用现场指正、反馈意见、教育提醒等方式处理。

() 对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对需要整改的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 对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师生反映强烈的,对情节严重、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小组向学院党委报告,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限期追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要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

第八条 工作小组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纪检监察处处长为工作小组组长,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审计处、机关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

(二)监督检查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工作小组牵头统一组织实施,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落实;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能,同时又要担负起本部门被监督检查的责任,推进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各部门、各系(院)于每年625日前、1130前向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半年作风建设工作小结、年度作风建设工作总结和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学院纪委监察处于每年71日前、1220前向厅纪检组、监察室报送半年作风建设工作小结、年度作风建设工作总结和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中央纪委、省纪委和省教育纪工委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央纪委、省纪委和省教育纪工委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衡阳师范学院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

衡阳师范学院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部门、系(院)(盖章): 填报日期:

科级以下

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次数(次)

查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数量(人)

查处作风建设案件数量(起)

违反工作纪律方面的案件数量(起)

公款吃喝方面案件数量(起)

公款出国(境)方面的案件数量(起)

公务用车管理方面的案件数量(起)

收受红包礼金方面的案件数量(起)

其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案件数量(起)

典型案例:

备注:1、此表有总支纪检委员负责填报,分别于625日、1130日报学院纪委监察处。2、典型案件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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